(2014)邢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郝某甲与郝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甲,郝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初字第22号原告郝某甲。被告郝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甲诉被告郝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二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