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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洪杰周与阳云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杰周,阳云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韶中法民一终字第1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杰周,男,1957��6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丽玲,韶关市浈江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云光,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洪杰周因与被上诉人阳云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3)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洪杰周承包了韶关市武江区金汇轩商务酒店的部分装修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贴瓷片等工程分包给阳云光。2012年11月15日,阳云光(乙方)与洪杰周(甲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协议》,约定:“……三、承包形式:包工。四、承包工作内容及单价:1卫生间墙面防水……单���每间60元。2、卫生间地面防水……单价每间40元。3、卫生间墙面贴瓷片……均价25元/㎡。4、卫生间地面铺地砖……均价25元/㎡。5、客房、走廊贴地脚线……承包价8元/m……五、按工程进度支付70%进度款,全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结算10天内付清全部工程款。六、工期及奖罚。议定协议承包项目拟定施工工期从2012年11月22日至12月17日共25天全部竣工完成验收。逾期一天竣工罚款600元,提前一天竣工奖励800元。罚款、奖金在工程结算时扣除、增加”。另查明:签订协议后,阳云光聘请一帮工人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由于春节临近,工人们要求结清工资回家过年,洪杰周不肯支付工钱,这些工人到韶关市劳动局上访,经劳动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到现场结算,洪杰周于2013年2月4日出具了一份《杨云光班组工资结算清单》﹤金汇轩商务酒店﹥给阳云光,记载:“一、总工资合计113178元。二、扣除部分合计2700元。三、借款(按借单为准)40000元。四、所有工程质量按业主验收为准”。2013年2月8日,洪杰周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给阳云光,并出具了《结算清单》,记载:“总工程款:113178元-2700元=110478元,总借款79000元,结余款31478元”。再查明:原审诉讼期间,洪杰周提出反诉,称阳云光逾期完工及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阳云光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3400元和工程质量扣款3000元。原审庭审时,原审法院告知洪杰周提出的反诉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不予一并审理,其可另行主张。洪杰周回答知道,其亦未交纳反诉费。2013年5月9日,阳云光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诉称:阳云光与洪杰周于2012年11月15日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协议》,工程于2013年1月底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春节临近,工人都要赶回家过年,可洪杰周不肯支付工资,工人们��韶关市劳动局上访,劳动局派人到工地与洪杰周协商,可洪杰周以种种理由拖欠。2013年2月8日,洪杰周写下结算清单,扣除预支部分,还欠阳云光工程款31478元。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协议》第五条约定“全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结算10天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但洪杰周不守信用,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据此,阳云光请求原审法院判令:洪杰周支付工程款31478元给阳云光。原审法院认为:洪杰周承包了韶关市武江区金汇轩商务酒店的部分装修工程后,将该工程中的贴瓷片等工作以包工形式承包给阳云光,双方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协议》,阳云光与洪杰周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阳云光按照《装饰工程施工协议》的约定完成了金汇轩商务酒店的贴瓷片、防水、铺地砖、地脚线等工程,洪杰周出具了《杨云光班组工资结算清单》﹤金汇轩商务酒店﹥、《结算清单》���阳云光收执,总工程款扣减预支款及其他后,还欠31478元,洪杰周对此并无异议,该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阳云光要求洪杰周支付工程款31478元,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洪杰周辩���阳云光逾期完工及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罚款及支付补偿的主张,因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该院于本案不作处理。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韶武法民一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洪杰周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应为工程)款31478元给阳云光。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48元,由洪杰周负担。洪杰周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洪杰周承包了韶关市武江区金汇轩商务酒店的部分装修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阳云光。2012年11月15日,双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协议》,约定:2012年12月17日完工,逾期一天竣工罚款600元。实际工程竣工是2013年1月26日,超过39天时间,按合同约定,应罚款23400元。另外结算时还约定,所有工程质量按业主验收为准,因部分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已在收取业主工程款中扣除3000元给房东作补偿。以上两笔款阳云光应支付给洪杰周。2013年2月8日,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110478元,扣除已支付的款项,结余款31478元。上述罚款和补偿业主的款应从结余款中扣除,扣除后只欠工程款5078元。据此,洪杰周请求本院: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洪杰周支付工程款5078元给阳云光。二、案件受理费由阳云光负担。洪杰周于二审期间提交了如下证据:1、《金汇轩商务酒店单项装饰工程验收表》,2、《金汇轩商务酒店单项装饰工程项���计量计价表》,用以证明阳云光未按约定时间完工,业主扣除了23400元。阳云光的质证意见:这些情况都是不存在的,阳云光承包的工程早就验收交付使用了,当时双方已写了结算清单,打了欠条。阳云光答辩称:洪杰周说阳云光拖延工期39天不是事实。阳云光只是承包洪杰周的部分工程(贴卫生间的瓷片和地板),原约定工程是25天,17天就完成了工程,提前了五六天完工,原审判决已查明此事。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承揽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原审法院对本案案由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欠妥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洪杰周要求阳云光支付23400元延期完工违约金和3000元扣款应否在本案中作出处理。关于洪杰周要求阳云光支付23400元延期完工违约金和3000元扣款应否在本案中作出处理的问题。原审诉讼期间,洪杰周提出反诉,称阳云光逾期完工及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阳云光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23400元和工程质量扣款3000元。原审庭审时,原审法院告知洪杰周提出的反诉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不予一并审理,其可另行主张。洪杰周回答知道,其亦未交纳反诉费。由于原审法院未受理洪杰周的反诉请求,因此,本院对洪杰周的该反诉亦不予处理,其可另行提起诉讼。由于洪杰周对尚欠阳云光工程款31478元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洪杰周的上诉主张理由不充分,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由洪杰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文锋代理审判员  邓小华代理审判员  刘三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才荣第2页,共7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