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奇偶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刘某某,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西华县西华营镇牟庄行政村牟庄村。被告张某奇偶,女,198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西华县西华营镇牟庄行政村牟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庞颖华审判员 :王泽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高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