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执行局韩兴安(2014)海执民初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秀娥;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民初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魏秀娥,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杜成清,海拉尔区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负责人陈彦硕,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邵志成,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法定代表人叶向东,职务执行董事。原告魏秀娥诉被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2012)呼民再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秀娥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养老统筹金及医疗保险金37008.94元,并支付1994年9月至2006年7月的工资426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10元,共计81418.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拉尔发电厂于2013年12月23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魏秀娥养老统筹金及医疗保险金、工资、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81418.94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呼民再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兴安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德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