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珙民保字第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曾其贵与黄涌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民保字第09-1号原告曾其贵,男。被告黄涌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其贵与被告黄涌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其贵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涌江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其贵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告黄涌江经珙县国土资源局出让取得的位于珙县洛亥镇的编号为X1、X2两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预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赠与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不得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茂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