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特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甲申请变更监护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特字第00013号申请人:陈某某,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申请人陈某某要求宣告陈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陈某甲,女,1967年12月8日生,汉族。与申请人陈某某系兄妹关系。陈某某诉称:因父母近亲结婚,陈某甲自出生即智力残疾,无法辨认自己行为,一直由母亲陶腊珠照顾。现母亲陶腊珠年事已高,无法行使监护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宣告陈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认陈某某为其监护人。经鉴定,陈某甲系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某某为陈某甲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蔚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霄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