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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郭忠华诉张连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华,张连军,汤永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郭忠华,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连军,男,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汤永冬,男,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忠华与被告张连军、汤永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忠华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忠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郭忠华负担。审判员  闫军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益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