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岳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海涛,侯永凤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岳海涛,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市民,现住昌黎县昌黎镇。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82********。被告侯永凤,女,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市民,现住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1303221978********。原告岳海涛与被告侯永凤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佟德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海涛、被告侯永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岳海涛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10年10月8日婚生女孩侯(岳)珈名。由于婚后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5月30日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侯(岳)珈名由被告抚养。被告婚前有一个女儿侯芳瑜,2005年2月24日生,现在亦由被告抚养。被告在老干部局工作,家庭经济条件也一般,独自一人抚养两���孩子,不利于侯(岳)珈名的健康成长。而原告家经济条件较好,负担较轻,能够给侯(岳)珈名一个优越的成长环境。为了侯(岳)珈名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美好的未来,请人民法院依法变更侯(岳)珈名的抚养关系,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候永凤辩称,岳海涛要求变更侯珈名抚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是对离婚协议的反悔,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我和岳海涛在2012年5月30日协议离婚时,双方对婚生子女侯珈名的抚养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侯珈名随侯永凤生活。且侯珈名出生到现在,一直跟我生活,由我抚养,虽然岳海涛未出侯珈名的任何抚养费,我女儿也一样身体发育良好,身心健康。如改变生活,生存和教育环境对侯珈名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作出公正的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岳海涛与被告侯永凤于2010年3月31��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10年10月8日婚生女孩侯珈名。2012年5月30日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侯珈名由被告抚养,原告不负担抚养费。原告以被告另有一个女儿侯芳瑜(2005年2月24日生)亦由被告抚养且原告家庭条件有利于孩子成长为由请求变更抚养权,被告不同意变更。本院认为,关于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法律法规对变更子女抚养权有明确规定。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岳海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佟德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常安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