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8-12-24
案件名称
刘新花与杨光殿、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新花;杨光殿;李海军;张爱文;张星照;张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68号原告刘新花,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河口农村商业银行退休职工,现住河口区。被告杨光殿,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行职工,现住利津县。委托代理人尚凡和,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军,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现住利津县。被告张爱文,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支行职工,现住利津县。被告张星照,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凤凰街前刘小学教师,现住利津县。被告张晓东,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山东省利津县委员会科员,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花与被告杨光殿、李海军、张爱文、张星照、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晓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新花撤回对被告张晓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新花撤回对被告张晓东的起诉。审 判 长 徐秀红审 判 员 刘晓蕊代理审判员 王洪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薄遵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