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江县支行诉被告何菊、陈从会、何芬、李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江县支行,何菊,陈从会,何芬,李丽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1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江县支行行长。被告何菊,女。被告陈从会,男。被告何芬,女。被告李丽琼,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江县支行诉被告何菊、陈从会、何芬、李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