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启民初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明英姿与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英姿,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民初字第2894号原告明英姿。被告季平。本院受理原告明英姿与被告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明英姿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英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英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4元,依法减半收取8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明英姿负担。审判员 葛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