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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启民初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明英姿与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英姿,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启民初字第2894号原告明英姿。被告季平。本院受理原告明英姿与被告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明英姿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英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英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4元,依法减半收取8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明英姿负担。审判员  葛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