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金辖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柳学福与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大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柳学福,陈大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辖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学福。原审被告陈大妙。上诉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3)金磐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青州市。原审被告陈大妙的经常居住地也不在磐安县。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陈大妙的户籍地所在地在磐安县,上诉人青州市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虽称陈大妙的经常居住地不在磐安县,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定陈大妙的住所地在磐安县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少    华代理审判员 李敏代理审判员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