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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虞君、虞忠成诉李小平、蒲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君,虞忠成,李小平,蒲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虞君,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粮农。原告虞忠成,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粮农。被告李小平,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粮农。被告蒲勇,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君、虞忠成与被告李小平、蒲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君、虞忠成于2013年12月24日以与二被告另行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君、虞忠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君、虞忠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9.50元,由原告虞君、虞忠成负担。审判员  丁世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