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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江民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李可华与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华,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飞,扬州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李可华。委托代理人朱敏,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天宇。被告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浙江省嘉兴市禾兴北路738号4楼。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丁飞。被告扬州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世纪豪园会所。法定代表人沈玉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可华和被告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飞、扬州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可华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90元减半收取135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45元,由原告李可华负担。审判员  谈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