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江民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李可华与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华,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飞,扬州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民初字第2818号原告李可华。委托代理人朱敏,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天宇。被告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浙江省嘉兴市禾兴北路738号4楼。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丁飞。被告扬州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世纪豪园会所。法定代表人沈玉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可华和被告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飞、扬州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可华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90元减半收取135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45元,由原告李可华负担。审判员 谈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