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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集民初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杨在国与厦门水务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厦门市道川运输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在国,厦门水务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厦门市道川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集民初字第2970号原告杨在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碧云。被告厦门水务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连澎。委托代理人张帆、余韵。被告厦门市道川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雅智。原告杨在国与被告厦门水务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市道川运输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在国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水务中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被告厦门市道川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在国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在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在国负担。审判员  詹锦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一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