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新高,曾祥梅与佘定海附带民事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高,曾祥梅,佘定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王新高,男,汉族,1950年2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麻城市。申请执行人曾祥梅,女,汉族,1950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麻城市。被执行人佘定海,男,苗族,1986年9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会同县。申请执行人王新高、曾祥梅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佘定海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光刑初字第2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佘定海所有的相应价值287648.6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粤宝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