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商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扬州国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新亚梅食品有限公司,宝应华正灯具有限公司,任红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扬州国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新亚梅食品有限公司,宝应华正灯具有限公司,任红梅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商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扬州国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产业园创业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华。被申请人江苏新亚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安宜工业园区宝泰路20号。法定代表人任红梅。被申请人宝应华正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安宜工业集中区宝源路东侧。法定代表人任红梅。被申请人任红梅,女,汉族,1971年1月8日出生,申请人扬州国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新亚梅食品有限公司、宝应华正灯具有限公司、任红梅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新亚梅食品有限公司、宝应华正灯具有限公司、任红梅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施,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亚梅食品有限公司、宝应华正灯具有限公司、任红梅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擅自转移、过户、毁损、赠与等。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之日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光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