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李雪与张庆华、霍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张庆华,霍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李雪,女,汉族,47岁,居民,住成武县。被告张庆华,女,汉族,38岁,居民,住成武县。被告霍胜军,男,汉族,40岁,居民,住成武县。原告李雪因与被告张庆华、霍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庆华、霍胜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霍胜军与被告张庆华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12月30日、2012年6月30日、2013年2月2日分三次共计向原告借款9万元,其中5万元借款约定利息为月息5分。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偿还。故此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霍胜军、张庆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被告霍胜军、张庆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30日,被告霍胜军、张庆华向原告借款2万元,陈帅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2012年6月30日被告张庆华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5分,被告霍胜军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2013年2月2日,被告张庆华向原告借款2万元。以上三笔借款均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偿还。另查明,被告霍胜军与张庆华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2月5日离婚。上述事实由二被告书写的借条、原告的当庭陈述等为证,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霍胜军、张庆华共同或单独向原告李雪借款共计9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涉案借款均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涉案债务应视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被告双方对5万元借款利息的约定,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故该笔借款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霍胜军、张庆华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偿还原告李雪借款9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050元,保全费5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合宝审 判 员  刘凤娥人民陪审员  赵卫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