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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3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立花与马恒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花,马恒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518号原告赵立花。被告马恒军。本院受理原告赵立花与被告马恒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均由原告赵立花负担。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