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35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立花与马恒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花,马恒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518号原告赵立花。被告马恒军。本院受理原告赵立花与被告马恒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均由原告赵立花负担。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