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长泰化学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东莞市科东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泰化学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东莞市科东复合面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长泰化学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宫庭村。法定代表人陈文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莞市科东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桥沥村南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帆。申请执行人长泰化学工业(惠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科东复合面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3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81725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126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振良审 判 员 付晓畅代理审判员 纪汉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