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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潘海江、陈伟东、王杰、张林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刑初字第90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嘉刑初字第90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海江;2009年2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犯罪于2013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辩护人唐宝良、唐榕斌,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伟东;2008年9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1年1月因向他人提供毒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1年1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犯罪于2013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辩护人于朝勃,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杰;2001年10月因殴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治安拘留15天;2008年3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08年5月因吸毒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辩护人毛晓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林;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海江、陈伟东、王杰、张林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海江、陈伟东、王杰、张林及辩护人唐榕斌、于朝勃、毛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某日,被告人张林从朱某某处得知朱等被被害人马某某赌博赢钱,即将情况告知被告人潘海江。当日20时许,潘海江安排张林及被告人陈伟东、王杰至本区外冈镇,由张林电话骗出马某某后,张、陈、王将马强行带至本区嘉定镇塔城路、金沙路口附近的D2会所内看押。期间,潘海江等人对马某某实施了拳打脚踢、电棍电击等殴打行为。其后,潘海江以马某某设计“诈赌”骗朱某某、许某某钱财为由,逼迫马某某写下88000元的欠条。约两小时后,马某某趁潘海江等人不备逃离。事后,潘海江放弃了对上述钱款的索要。2012年11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潘海江为讨要赌债,安排被告人陈伟东、王杰至本区嘉定镇仓场路将被害人须某某强行带至本区徐行镇协通度假村一别墅内看押。期间,潘海江等人对须某某实施了电棍电击、牙签戳指甲等殴打行为,致须轻微伤。约两小时后,经汤某某等人到场与潘海江协商并同意代为还款,潘海江等人才将须某某放回。2012年12月,邵某从毛进明(另处)处借得一辆荣威550型轿车,将车押于被害人滕某某处向滕某某、金某某等人借款3万元,后因滕某某违章停车,经警方通知后该车被原车主开走。毛进明为讨要车款,于2012年12月中旬某日20时许,安排被告人陈伟东及吴立涛(另处)至本区嘉定镇博乐路将滕某某强行带至D2会所看押。期间,陈伟东对滕某某拳打脚踢。在滕某某被迫交出身边的6000余元、黄金项链1根及让朋友送来8000余元后,毛进明安排陈伟东带滕某某外出借钱,未果后又返回D2会所。拘禁约三小时后,滕某某承诺赔偿,陈伟东等人才将滕某某放回。数日后,经金某某通过顾某某从中协商,滕某某将100000元交予毛进明作为赔偿。毛进明因滕某某之事迁怒被害人金某某,被告人潘海江、王杰及吴立涛遂于2012年12月下旬某晚至本区博乐路将金某某强行带至协通度假村别墅内看押。期间,潘海江等人对金某某拳打脚踢。拘禁约2小时后,经顾某某到场与毛进明协商并同意赔偿荣威轿车牌照费,潘海江等人才将金某某放回。数日后,金某某将20000元交予潘海江作为赔偿。警方经侦查确认被告人潘海江、陈伟东、王杰、张林有拘禁犯罪的重大嫌疑后,于2013年2月26日、27日先后抓获陈伟东、潘海江。经电话通知,王杰于2013年2月26日向警方投案。经上网追逃,张林于2013年3月13日在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一酒店内被抓获。到案后,四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马某某、须某某、滕某某、金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许某某、金某某、汤某某、邵某、顾某某、卢某某、胡某某、李某、陈某、刘某某、毛某某、龚某某等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有关的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关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情况、租赁合同、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潘海江、陈伟东、王杰、张林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海江、陈伟东、王杰、张林以拘禁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伟东、张林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杰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海江、陈伟东、张林均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杰直接参与了非法拘禁犯罪的全过程,且有殴打行为,不能认定为从犯;陈伟东还参与了与潘海江、王杰等对金某某的非法拘禁;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为恶劣,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建议法院判处潘海江、陈伟东、王杰3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张林2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潘海江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辩称:朱某某、许某某向其借钱时,马某某口头说担保的,朱某某、许某某的钱一直是马某某到其处借的,马某某作为担保人,朱某某、许某某把钱输给了马某某,可能有人会怀疑其和马某某串通,其觉得朱某某、许某某被马某某骗了钱,所以要拘禁马某某,逼马某某写88000元的欠条,欠条其当天在D2会所内就当着马某某撕掉了;陈伟东也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最后一节对金某某拘禁、殴打的事实;其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辩护人认为,潘海江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示,结合本案的起因,建议法院对潘海江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伟东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其和潘海江电击了马某某,其还和王林将马某某压住,潘海江把纸笔拿出来,其和王林就出去了;潘海江叫其拿出牙签戳须某某,由王杰压住须某某;其没有拿匕首吓唬滕某某;是毛进明叫其去教训金某某的,其也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最后一节对金某某的拘禁、殴打,其愿意对被害人赔偿。辩护人认为,陈伟东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建议法院对陈伟东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杰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是潘海江叫其去拿来电棒的,对须某某用牙签戳时其按了一下,陈伟东、潘海江打了金某某,其愿意对被害人赔偿。辩护人认为,王杰在参与的3起非法拘禁中只是开车,仅有其中一次按住被害人,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王杰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建议法院对王杰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林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辩称:马某某写欠条给潘海江时其看到马某某写因生意需要欠潘海江钱,是马某某带着朱某某、许某某去借钱的,马某某是担保人,其没有把钱拿给朱某某、许某某,都是潘海江直接把钱给朱某某、许某某的。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10月某日,被告人张林从朱某某处得知朱某某、许某某等与被害人马某某赌博时马某某赢了钱,即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潘海江。当日20时左右,被告人潘海江安排张林及被告人陈伟东、王杰至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由张林打电话将马某某骗出后,张林、陈伟东、王杰将马某某带至嘉定区嘉定镇塔城路、金沙路口附近的D2会所内看押。期间,潘海江等对马某某拳打脚踢,潘海江还叫王杰从车上拿来电棍,潘海江和陈伟东用电棍电击马某某。之后,潘海江以马某某设计“诈赌”骗朱某某、许某某钱财为由,逼迫马某某写下8.8万元的欠条。至次日2时左右,马某某趁潘海江等人不备逃离,后报警。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2012年10月底一天20时左右,其朋友张林叫其玩,后在外冈祁昌路和张林碰面,还有王杰、陈伟东,后他们带其到塔城路D2俱乐部一小房间,潘海江、陈伟东说其骗他们钱,说完动手打其,王杰还拿出电警棍给潘海江,潘海江就拿电棍电击其,其反抗,潘海江和陈伟东把其按住,继续对其电击,其被电击得吃不消,他们说之前在莫泰168里面和他们手下几个人打牌,赢了他们的钱。潘海江说其在里面做手脚“杀猪”。其说没有,潘海江不听,说他那几个朋友也欠他们钱,加上上次其骗他们的钱统统都要其还,共8.8万元,还叫其写欠条,其不肯。和其打牌的有朱某某、许某某、周小聪,其和潘海江、陈伟东他们没有经济纠纷,不欠他们一分钱。潘海江和陈伟东又用电警棍电其,其被折磨得没有办法,按照潘海江的意思写“因生意需要向潘海江借款8.8万元”,借款日期提前了一个月。当天晚上,潘海江本来想带其去外面借高利贷来还这个钱,次日凌晨2点左右,其趁他们不注意跑出来,后到派出所报案。后来,潘海江知道其报案了,没有来向其讨要这笔钱。近日,潘海江又通过外面的人放风,说这个钱一定要还的,其害怕,就又到刑队来报案。潘海江是张林带其去才认识的,其和潘海江之间没有经济纠纷,朱某某、许某某之前向潘海江借钱其不知道,其也没有担保过,其被迫写欠条时,潘海江、张林、王杰和陈伟东都在场。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其和马某某在学校时就认识的,后其通过马某某认识了张林,其就跟着他们在外面混,进场子赌博,一起吸毒。有一次张林叫其赌博,其没钱,张林就叫其向潘海江借,其前后向潘海江借了4万元左右,都输了。后来有一次在清河路莫泰168宾馆内,其和马某某、许某某,还有马某某带来的一人玩抓金花,这次其和许某某写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第二天下午其和张林讲了这事情,张林说其和许某某被马某某“杀”了,说要帮其等出头,就跟潘海江讲,潘海江听后很生气,说马某某挖墙脚、抢生意。当晚7点左右,潘海江就叫张林、陈伟东、王杰到外冈把马某某带到D2会所,潘海江叫其打电话问马某某在哪里,然后把他骗出来。其当时在D2会所内打的电话,后其看到陈伟东、张林把马某某带到D2会所二楼的一间房间内,其和许某某、张林、陈伟东、潘海江当时都在房间内,陈伟东和潘海江当着其等的面对马某某拳打脚踢,边打马某某耳光,边问马某某知不知道他们是干什么的,敢挖墙角,就是说马某某“杀猪”杀到他们这边了。马某某被打得不敢发声,潘海江还不解气,叫隔壁的王杰到楼下车里拿电警棍上来,陈伟东用湿的纸巾包住电警棍,然后和潘海江两个人轮流电马某某,其听到马某某在惨叫,叫张林救救他。打了大概10多分钟,潘海江就和马某某说其和许某某也欠潘海江的钱,现在马某某把其和许某某抢走了,那么其和许某某欠潘海江的钱要由马某某来还。潘海江叫马某某写了一张8万多元的欠条。马某某当时害怕得不得了,没办法不写。后就将马某某一个人留在房内,其等到外面去打桌球。当时潘海江跟其等说看住马某某,不要让他跑了,但马某某还是跑掉了。马某某跑后还给其等发了短消息说要去报警,其和潘海江讲了,潘海江就叫其等到外面去找马某某。第二天潘海江说马某某已经报警,就带其和许某某到菊园派出所也去报警。马某某不欠潘海江钱。马某某被打时,潘海江对其等说其和许某某的钱让马某某还,潘海江对马某某说:“你挖我的人,按照道上的规矩,他们的钱要你来还。”马某某写欠条时潘海江、陈伟东、张林、许某某和其都在场,王杰好像在屋外,其和许某某都向潘海江借过钱,其借了两三万,都是通过张林借的,潘海江把钱给张林,张林再给其等的。其和许某某没有通过马某某向潘海江借过钱,马某某和其等向潘海江借钱没有关系,马某某没有做过其等借钱的担保人。马某某被拘禁的事情发生后两周内,其就把钱还了。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其通过朱某某认识马某某,后通过马某某认识张林,跟他们在外面混,进场子赌博,一起吸毒。其没钱,张林就叫其向潘海江借钱,其先后向潘海江借了8万左右都赌输了,每次出场子后潘海江就叫其写欠条。当时是按照在场子里借的实际数额写的,后来因还不出,就每隔一段时间重新写一张,加上利息,每一万元每天300元,总共写了30多万元的欠条,后其父亲都帮其还了。马某某被绑这次是因为在清河路的168宾馆内其、朱某某、马某某还有一个马带来的人一起玩抓金花,其和朱某某向马某某的朋友借了1万元,也输了。其和朱某某写了一张欠条给马某某的朋友,第二天,张林知道这事告诉了潘海江,潘海江说要帮其等出头,那天晚上,潘海江叫其把马某某骗出来,并叫张林和陈伟东、王杰将马某某带到D2会所。陈伟东、潘海江还当其等的面动手打马某某,拳打脚踢,打耳光,还问马知道不知道他们是干什么的,敢挖墙角。潘海江还叫隔壁的王杰到楼下的车子拿电警棍上来,陈伟东用湿的纸巾抱住电警棍和潘海江轮流电马某某,马某某惨叫,叫张林救救他。大概打了10多分钟,潘海江对马某某说,朱某某、许某某也欠潘海江的钱,叫马某某一起还,逼迫马某某写了一张8万元的欠条。后马某某乘机跑掉了并报警。得知报警后,潘海江带其和朱某某到菊园派出所也去报警,其和朱某某之前跟在潘海江下面,进场子赌博的话也只可以进他们的场子,马某某带其等赌博,潘海江认为马某某越界抢了他的生意,“杀猪”杀到他们头上了,不懂规矩,所以要教训一下。还有其和朱某某也欠潘海江他们钱,潘海江就叫马某某把其和朱某某的钱也一起还掉。其是通过朱某某认识马某某的,马某某带其等到赌场去玩,就认识了张林、潘海江,其等在赌场里输了钱,就跟了张林。其因赌博向潘海江借过五六万元钱,朱某某借了三万多,都是通过张林向潘海江借的,和马某某没有关系,马某某也没有做过其等的担保人。马某某写好欠条后,潘海江叫其和朱某某出去,其他人在里面过了约10分钟再出来的。马某某被拘禁的事情发生后两三天,其就把钱还了。4、有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潘海江、陈伟东、王杰、张林的供述等。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足以证实上述事实。(二)2012年11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潘海江为讨要赌债,安排被告人陈伟东、王杰至嘉定区嘉定镇仓场路将被害人须某某(1996年8月出生)强行带至嘉定区徐行镇协通度假村一别墅内看押。期间,潘海江等人对须某某实施了电棍电击、牙签戳指甲等殴打行为。约两小时后,经汤某某等人到场与潘海江协商并同意代为还款,潘海江等人才将须某某放回。经鉴定,须某某因外伤致右手指中指甲床出血,已构成轻微伤。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须某某的陈述:2012年11月17日晚上,其同学金某某的朋友带其到徐行农宅玩百家乐赌博。第二天开始其陆续输了上万元,11月21日晚上输了3万,老板说利息一天1700元。2012年11月24日21时许,其和金某某到博乐路D2会所,碰到赌场内放高利贷的人,其签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给金某某,金某某签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给放高利贷的人。11月25日金某某他们叫其去桃浦赌博,放高利贷的人见其未成年就没借钱给其。当天凌晨2点多,其在仓场路走被人用其衣服罩住其头将其带上车,好像带到大石皮度假村,他们让其把衣服脱掉,后拿电棍夹在其腋下,还用牙签戳其手指甲,让其跳骑马舞,说今天的利息和欠的钱一定要拿到。打其的就“东东”一人,用电警棍电,还用牙签扎其右手中指,用打火机烧其右手中指。后金某某来让其求龙哥替其还钱。打其的人叫其跪下来求龙哥。当天下午5点多,其父亲向派出所报案,后去验伤。2、犯罪嫌疑人金某某的供述:写完欠条的当天,其和须某某在嘉定仓场路时,潘海江打电话给其问须某某在哪里。没多久,陈伟东和王杰等开车将须某某拖上一辆轿车。过了约二十分钟,潘海江来,在车上潘让其做个“好人”,劝须某某写张欠条,让须某某父母把钱还出来。其和潘海江到徐行大石皮一别墅,看到须某某坐在凳上,一手中指有红色的印子,应该被锐器刺过,整个人很憔悴,陈伟东、王杰坐一旁,陈伟东逼着须某某还钱,须某某说没钱,求他宽限几天,陈伟东就拿桌上的电棍电击须某某小腿,须某某喊疼,陈伟东还要上去电,其就上去做好人,让他不要电了,陈伟东就让须某某想法还钱,后潘海江说你们不是一直跟着龙哥(汤某某)混吗,其就打电话给汤某某求他过来。半个小时左右,汤某某和“老狐狸”来,须某某就求汤某某帮他还钱,后“老狐狸”松口答应帮他还钱,让须某某给他写了一张4万多元的欠条。过了15分钟,潘海江手机响了,说是收到4万元钱了,其和须某某看到短信后,潘海江就让王杰陪着其和须某某出去了。3、证人毛某某的证言:某某公路1257号别墅是其租借的,后来转租给他人,其侄子毛进明来别墅边钓过鱼,潘海江、陈伟东来打过麻将。4、有关的租赁协议书、辨认笔录及照片。5、相关的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证实:嘉定中心医院于2012年11月25日22时出具的检验结论为须某某左胸、左小腿软组织挫伤,右中指甲床挫伤;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须某某因外伤致右手指中指甲床出血,已构成轻微伤。6、被告人潘海江、陈伟东、王杰的供述等。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足以证实上述事实。(三)2012年12月,邵某从毛进明(另处)处借得一辆荣威550型轿车,将车押于被害人滕某某处向滕某某、金某某等人借款3万元,后因滕某某违章停车,经警方通知后该车被原车主开走。毛进明为讨要车款,于2012年12月中旬某日20时许,安排被告人陈伟东及吴立涛(另处)至嘉定区嘉定镇博乐路将滕某某强行带至D2会所看押。期间,陈伟东对滕某某拳打脚踢。在滕某某被迫交出身边的6000余元、黄金项链1根及让朋友送来8000余元后,毛进明安排陈伟东带滕某某外出借钱,未果后又返回D2会所。拘禁约三小时后,滕某某承诺赔偿,陈伟东等人才将滕某某放回。数日后,经金某某通过顾某某从中协商,滕某某将100000元交予毛进明作为赔偿。毛进明因滕某某之事迁怒于被害人金某某,被告人潘海江、王杰及吴立涛遂于2012年12月下旬某晚,至嘉定区博乐路将金某某强行带至协通度假村别墅内看押。期间,潘海江、陈伟东等人对金某某拳打脚踢。拘禁约2小时后,经顾某某到场与毛进明协商并同意赔偿荣威轿车牌照费,潘海江等人才将金某某放回。数日后,金某某将20000元交予潘海江作为赔偿。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被告人潘海江、陈伟东、王杰、张林有重大犯罪嫌疑,于2013年2月26日、27日先后抓获陈伟东、潘海江。经民警电话通知,王杰于2013年2月26日向警方投案。经上网追逃,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13日在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一酒店内抓获张林。潘海江、陈伟东、王杰、张林到案后分别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2012年12月10日凌晨左右,邵某打电话,后将一辆荣威550车抵押给其借去3万元钱,其将该车停在小区车库门口,第三天发现没有了,后警察说被车主开走了。其打电话给邵某,接电话的是毛进明。毛进明讲要其赔钱,说汽车是法院拖走的。17或18日20点左右,其在嘉定镇虹霞火锅吃饭,被陈伟东拦住,说毛哥找其谈谈,和陈伟东来的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年轻人。其跟他们到D2会所一房间,陈伟东就对其拳打脚踢,还说敢不接毛哥电话,陈伟东还拿出电警棍吓唬其。后毛进明进来,陈伟东就叫其跪下,毛进明说车钱准备怎么还,其说没钱,陈伟东又打其,其被打得没办法,就答应还钱。他问了卖车生意的人,叫其还15万。其被逼迫打电话给胡某某,胡某某拿来8000元,毛说太少。毛进明让陈伟东和另外一人陪其到外面要钱,陈伟东叫其把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押下来,其刚被他们押到D2会所时,陈伟东叫其把身上带的东西全交出来,身上带的6000多元现金走的时候也被拿走了。后陈伟东开车载着其在嘉定镇上逛了几圈,借不到钱,又把其带到D2会所。毛进明说给其两天时间交15万给他,之后才把其放走。第二天,其跟金某某讲了,就金某某拿5000元去找毛进明把被扣押的项链拿回来。后金某某又通过顾某某打招呼,毛进明同意让其还10万元。后其借了10万元给了毛进明。后因金某某帮了其,毛进明又把金某某带到大石皮度假村打了一顿,金某某给了毛进明2万元才了事。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2012年12月上旬一晚上,滕某某找到其等,说邵某用一辆车做抵押要借3万元,他只有1万,其和卢某某各拿1万。后滕某某说车子找不到了。之后接到滕某某电话说毛进明要其等到D2会所谈车子的事。毛进明叫其等赔钱。后滕某某说毛进明把他带到D2会所打了一顿蛮厉害的,最后毛要滕赔14万。其同顾某某讲了,叫顾与毛谈谈,顺便叫毛把滕的项链归还,毛同意要滕某某还10万,项链也还了。滕后来借了钱凑满10万还了毛。事后毛进明叫其到D2会所去坐坐,谈这事,其没去。过了两三天,毛进明的三个手下到游戏机房找其,把其押进一辆黑色奔驰车,开到大石皮度假村一别墅内,陈伟东和潘海江也在,他俩和另外几个不认识的人动手打其,边打边说其在滕某某事中出坏主意,打了大概半个小时,毛进明进来,叫其好好坐坐,叫陈伟东他们不要打了,这时顾某某也来了,就结束了。后毛进明又打电话讲那辆车牌照要其赔4万元,其和顾某某讲了,顾某某又跟毛进明打了招呼。最后毛进明同意只要其出2万元。过了几天其拿2万元到D2会所,毛进明不在,就把钱给了潘海江。3、证人汤某某的证言:2012年11月下旬某日凌晨,金某某打电话说须某某因欠潘海江他们钱被潘海江他们带到大石皮别墅内,叫其想办法,“老狐狸”吴建明说有钱可以借给须某某,到别墅,看到潘海江、陈伟东、王杰、金某某都在,须某某在一旁哭,桌上有一包牙签,知道须某某肯定被潘海江他们打过,须某某叫其帮须先把5万元钱还给潘海江他们,其叫“老狐狸”先把钱还给潘海江,叫须某某写欠条给“老狐狸”,其就一人先走,后知道“老狐狸”给潘海江转账,叫须某某写了一张6万多的欠条,须某某才被潘海江他们放走。毛进明主要放高利贷,潘海江、陈伟东、王杰等平常在毛进明手下。4、证人邵某的证言:2012年12月一天,其问毛进明借钱,毛进明说有人欠毛钱抵押给毛一辆荣威550型轿车,在D2会所后面,把该车借给其去抵押借钱,让其去陈伟东处拿了车钥匙,后其将该车抵押给滕某某借了3万元。过了两天,滕某某说车没有了。毛进明说要让滕某某赔,过了几天,其等在D2会所内毛进明打电话给滕某某,滕某某来要求再给他点时间,后听毛进明说滕某某的父母给了他十几万元。5、证人胡某某的证言:2012年12月下旬某日23点左右,滕某某打电话叫其送1万元到塔城路D2会所,后送去8300元给了滕某某,滕某某和一个胖胖的很凶的男子在一起,滕某某看上去精神不好,那个男的说怎么只有这么点,太少了,不行。事后其才知道是因为车子的事,那男子叫“东东”。6、证人卢某某的证言:其与金某某、滕某某各出1万元借给邵某,邵某用一辆荣威550抵押,后车子不见,警察讲被车主开走了。毛进明就认为是其等三人弄丢的。得知滕某某、金某某被拘禁、殴打后,其和其父亲到D2会所找毛进明,其父亲认识毛进明,毛答应不会再找其。7、证人李某的证言:2012年12月8日前后9点左右,其家窗台下停了一辆香槟色的荣威轿车,后查到车主说这车几年前被人骗掉的。后民警来处理的。8、证人陈某旭的证言:其于2009年10月将荣威550轿车出租给他人后不归还,提起民事诉讼。9、证人顾某某的证言:金某某来找其说,滕某某将毛进明的一辆荣威550轿车弄丢了,毛进明叫他赔20万元。其打电话给毛进明,最后毛进明同意滕某某赔15万。过了两天,滕某某将钱给了毛进明。后金某某被毛进明手下关起来敲诈。那天凌晨左右,其接朋友电话后和孙海昌等到徐行大石皮度假村别墅,看到金某某被关在一间小房内,在场的有毛进明、王杰、潘海江、陈伟东等,金某某有被殴打的痕迹,后毛进明说那辆荣威550轿车的牌照费要金某某来出。毛进明知道自己没理,同意其将金某某带走,临走时其将金某某写给毛进明的一张7万元的借条当着毛进明的面撕了。10、证人陈某的证言:D2会所是毛进明开的,其只有一点股份,平时潘海江、王杰等来该会所。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其知道陈伟东和潘海江、王杰等在外面借高利贷给别人,钱拿不回来,就会跑到人家家里问对方父母要,或者把欠钱的人关起来搞路子拿回钱。1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警方分别抓获陈伟东、潘海江、张林的经过,王杰在经警方电话通知后投案。13、有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租赁合同、民事判决书。14、相关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15、被告人潘海江、陈伟东、王杰的供述等。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足以证实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海江、陈伟东、王杰以拘禁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从重处罚,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唯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节事实,即2012年10月某日,被告人潘海江、陈伟东、王杰、张林以被害人马某某赌博赢了朱某某、许某某的钱,限制马某某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逼迫马某某写下88000元的欠条,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潘海江、陈伟东、王杰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海江、陈伟东、王杰、张林敲诈勒索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海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伟东、王杰、张林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伟东、张林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杰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海江、陈伟东、张林均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起因、犯罪手段、危害后果,被告人潘海江、陈伟东、王杰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等情节,本院在量刑中一并予以体现。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海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二、被告人陈伟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三、被告人王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5日止。)四、被告人张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3月12日止。)(上述罚金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建华人民陪审员  俞莉萍人民陪审员  朱世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薇审 判 长  赵建华人民陪审员  俞莉萍人民陪审员  朱世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构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构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抑、构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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