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瑶民一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方瑜与陈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瑜,陈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0540号原告:方瑜,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被告:陈娴,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瑜诉被告陈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瑜承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林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