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9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真、董秋辰等与李振风、马迎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真,董秋辰,刘婷,李振风,马迎春,董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910-1号原告张真。原告董秋辰。原告刘婷。上列委托代理人王宝春,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风。被告马迎春。被告董军。委托代理人华丽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真、董秋辰、刘婷与被告李振风、马迎春、董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真、董秋辰、刘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素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