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杜某某,男,生于1973年11月27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告:许某某,女,生于1979年8月11日,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