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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杜某某,男,生于1973年11月27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告:许某某,女,生于1979年8月11日,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