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黄某某,男,1977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陈某某,女,1976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标生审判员 黎朝阳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英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