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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黄某某,男,1977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陈某某,女,1976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长  张标生审判员  黎朝阳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英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