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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民一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2013桃民一初字第968号周建华李盈花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桃民一初字第968号原告周某某,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三堂街村。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三堂街镇三堂街村。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辉球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文学、人民陪审员潘建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他与被告于199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纠纷,2010年7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李某某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离婚、并确认婚生子女的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二、村委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李某某自2010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证据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证据四、房产证复印件两份,欲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证据五、欠条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欠周兰纯(系原告姐姐)24万元的事实;证据六、欠条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欠周维仁(系原告之父)19万元的事实。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合议庭评议,认证如下:证据一、证据三、证据四是国家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文本,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可;证据二系原、被告住所地村委会开具的证明,能够证实本案的基本事实,来源、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五、证据六缺乏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单独证明原告所负债务情况,本院不予认可。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9年1月21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4月12日生育大儿子周某某,于2003年5月15日生育二儿子周某某,现均在校读书。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2010年7月,被告李某某在与原告周某某发生口角后离家外出。本院认为,夫妻间偶有矛盾,应该互谅互让,妥善化解;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辉球代理审判员  文 学人民陪审员  潘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旭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