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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行字第3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谢银生与林美锦、胡创佳、胡创意、黄敏治民间借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银生,林美锦,胡创佳,胡创意,黄敏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3250号申请执行人谢银生。被执行人林美锦。被执行人胡创佳。被执行人胡创意。被执行人黄敏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4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林美锦、胡创佳、胡创意、黄敏治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美锦、胡创佳、胡创意、黄敏治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07300元,或查封、扣划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