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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恩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巴中市恩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永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市恩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永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恩民初字第64号原告巴中市恩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杨晓艳,该分社负责人。被告陈永顺,女,生于1968年10月3日,汉族,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兴隆场乡卫生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恩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永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市恩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市恩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王显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松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