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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二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与刘蛟、刘兰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刘蛟,刘兰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6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诉讼代表人:王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丽,该行信贷部主任。被告:刘蛟,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刘兰栋,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与被告刘蛟、刘兰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新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