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民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张超与陈爱芹,沙彩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陈爱芹,沙建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民初字第3481号原告张超被告陈爱芹。被告沙建彩。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原告张超诉被告陈爱芹、沙彩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告已归还原告全部货款,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爱芹、沙彩建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对被告陈爱芹、沙彩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志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