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沭民初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张超与陈爱芹,沙彩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陈爱芹,沙建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民初字第3481号原告张超被告陈爱芹。被告沙建彩。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受理原告张超诉被告陈爱芹、沙彩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告已归还原告全部货款,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爱芹、沙彩建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对被告陈爱芹、沙彩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志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