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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张家豪诉江苏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豪,江苏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安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503号原告:张家豪,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邓颖聪,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芳,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泰州市迎宾路南侧、春兰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刘亚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该公司营销人员,住西安市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16G。被告:西安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号*座***室。法定代表人:龚德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琰,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商业街铁路职工大学家属院502室。被告: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东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龙伟,男,该公司法务助理。委托代理人:龚霞,女,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豪与被告江苏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安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被告江苏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先于原告张家豪在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应与原告江苏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豪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原告江苏春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豪劳动争议一案【(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60号】合并审理。审 判 长  王玉叶审 判 员  李红玉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