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大荔县城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第三人马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城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某,马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841号原告大荔县城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明坤,公司经理被告李某,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吴起县。第三人马某某,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吴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荔县城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第三人马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荔县城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第三人马某某在吴起县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获得的属于原告的陕EYY0**号车辆损失款66158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大荔县城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第三人马某某在吴起县人民法院的陕EYY0**号车辆损失款66158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瑞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