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遵民初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宁波冀文投资有限公司与唐山裕丰益众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冀文投资有限公司,唐山裕丰益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宁波冀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8号1号149室。法定代表人孟庆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雅彬,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被告唐山裕丰益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党峪镇洪家屯村东。法定代表人张煜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冀文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裕丰益众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冀文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冀文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00元,由原告宁波冀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爱华审判员  杨 静审判员  汪艳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