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乐城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460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丛艳,山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丛艳、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初相识,同年11月21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2012年原告经检查确诊为直肠癌。被告嫌弃原告的病情严重,医疗费用数额大,对原告不管不问。原告只能依靠原告方亲属帮助。因病情严重,原告想卖掉房产治病,被告也不同意,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因双方均系二婚,且婚前基础较差,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他已尽最大能力给予原告照顾,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与前妻生育一子,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7年初相识,2007年11月21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2012年原告被确诊为直肠癌,曾在昌乐县立医院、山东省肿瘤医院治疗。因治疗时间长,医疗费用数额大,且家庭收入一般,经济状况欠佳,双方为此发生矛盾。期间,原告想卖掉房产,用该款治病,被告没有同意,双方矛盾加剧。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昌乐县某某小区5号楼3单元501室房屋一套。共同债务:欠房贷71220.43元,欠郭某甲10000元,欠郭某乙1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虽未生育子女,但感情尚可。2012年原告被确诊为直肠癌后,因需要较高的治疗费用,双方为此发生矛盾。特别是原告想卖掉房屋用该款治病,被告不同意后,双方矛盾加剧。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夫妻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彼此多加沟通,珍惜再婚的家庭幸福,正确处理矛盾,和好是有希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汉国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