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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商辖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南京滨江建材科技集团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科尔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南京市新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滨江建材科技集团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科尔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南京新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商辖初字第33号原告南京滨江建材科技集团雨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江公司),住所地在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孙家村。法定代表人陈福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斌,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科尔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尔孚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集中区庆缘北路。法定代表人孙建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晓萍、黄正和,江苏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新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善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东善集镇东虹路。法定代表人李存建,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雨江公司与被告科尔孚公司、新善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科尔孚公司、新善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与二被告住所地均在江宁区,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根据被告科尔孚公司的要求加工生产特定型号的预拌混凝土,因此原、被告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的加工行为地在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孙家村,属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科尔孚公司、新善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科尔孚公司、新善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王闻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