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一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牛某与曲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初字第2092号原告牛某,男,198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曲某某,女,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曲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牛某减半负担。审判长 李 瑞审判员 唐念存陪审员 朱永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建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