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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李艳丽与司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丽,司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李艳丽,女,1969年2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金伟,宝丰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司毛,男,1942年11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温汉杰,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艳丽诉被告司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艳丽申请撤回对被告司毛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李艳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艳丽撤回对被告司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艳丽负担。审 判 长  王 刚审 判 员  朱旭升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跃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