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民催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营分公司、马克战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营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庐民催字第00056号申请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营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3000874-1。负责人:马克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凤琴,女,汉族,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营分公司出纳。申请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营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500053)23586564,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9月23日,出票行中国民生银行合肥金寨路支行,出票人安徽润来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云峰羽绒服饰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营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 佳审判员 于静华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