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左振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法定代表人梁清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振民。上诉人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肥乡县人民法院(2013)肥民初字第1827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北长通燃气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与左振民(代表运送管道方)及卸管方刘社民均是合同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在卸管过程中发生一切伤亡事故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故原告左振民按照侵权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在肥乡县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违背民诉法管辖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永年县人民法院管辖。左振民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之诉,左振民所诉侵权行为发生在肥乡县辖区,所以肥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所提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俊英审 判 员 左建阔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