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滨商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杭州西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穿越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晓辉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西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穿越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晓辉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1030号原告杭州西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涵刚。被告杭州穿越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辉。被告李晓辉。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西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西拓公司)与被告杭州穿越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穿越公司)、李晓辉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3年12月24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西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涵刚到庭参加诉讼,穿越公司、李晓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西拓公司诉称:2012年3月初,西拓公司与穿越公司、李晓辉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合作期间为2012年3月5日至2013年3月5日。嗣后,西拓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穿越公司、李晓辉未按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义务。经结算,穿越公司、李晓辉尚欠西拓公司合作款计253,300元。同时,双方还约定逾期付款的惩罚条款为按每天500元支付费用。承诺的还款期满后,穿越公司、李晓辉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现西拓公司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穿越公司、李晓辉支付欠款253,300元;2、判令穿越公司、李晓辉支付其承诺的逾期归还的费用182,500元。为此,西拓公司提供合作协议、还款计划书、承诺书等证据,证明上述诉称事实。被告穿越公司、李晓辉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对上述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穿越公司、李晓辉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可证明本案事实,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3月5日,西拓公司与穿越公司签订两份合作协议。2012年9月1日,经结算确认:截至2012年8月31日,穿越公司、李晓辉共欠西拓公司货款253,300元;穿越公司、李晓辉承诺2012年9月15日归还50,000元、2012年9月30日累计归还100,000元、2012年10月10日累计归还200,000元、2012年11月1日前全部还清;如逾期归还,从2012年8月31日至债务清偿为止,按每日500元计算。本院认为,对合作款项已经进行了结算,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穿越公司、李晓辉未按照期限归还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西拓公司要求其归还253,3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有关管理费,双方约定过高,西拓公司主动降低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穿越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西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款项253,3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12年8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38元,减半收取3,919元,由被告杭州穿越电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晓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38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来建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