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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杨兆金申请宣告岳启彩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兆金,岳启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杨兆金,性别:××,××年××月××日生,××族。系被申请人岳启彩丈夫。被申请人岳启彩,性别:女,1975年×月×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奎文区东关南下河街*号楼*单元***室,现长期在潍坊市中医院住院。委托代理人李志凤,性别:××,××年××月××日生,××族。委托代理人岳启山,性别:××,××年××月××日生,××族。申请人杨兆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岳启彩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杨兆金、岳启彩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凤、岳启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启彩,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奎文区东关南下河街1号楼6单元602室,现长期在潍坊市中医院住院,系申请人杨兆金妻子。2009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因头外伤入住潍坊市人民医院脑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予以多次开颅手术,术后一直昏迷。后转入潍坊市中医院康复治疗。被申请人一直昏迷,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医院确定为植物人状态。申请人杨兆金为此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岳启彩无民事行为能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岳启彩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作出潍精鉴所(2013)精鉴字第142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申请人岳启彩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该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该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岳启彩无民事行为能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方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