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民初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方凤兰与张建、杭州巨安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凤兰,张建,杭州巨安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3258号原告:方凤兰。被告:张建。被告:杭州巨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积。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责人:魏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凤兰诉被告张建、杭州巨安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凤兰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凤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凤兰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凤兰负担。审 判 员 吴松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邱霜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