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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诉保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倪小云与储诚开、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小云,储诚开,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诉保字第00008-1号原告:倪小云,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储诚开,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94839-4。法定代表人:储诚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小云诉被告储诚开、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小云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及财产(该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LT0**车辆)进行保全,以120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倪小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LT0**小型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为虎审 判 员  储金津人民陪审员  张厚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