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增法民三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广州明洋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王海燕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明洋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王海燕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广州明洋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坤,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海燕,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明洋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明洋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明洋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明洋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明洋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卢艳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洁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