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滨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杨怡与孙建平,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怡;孙建平;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滨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杨怡,女,1968年3月30日生,汉族。被告孙建平,男,1960年6月8日生,汉族。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怡与被告孙建平,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杨怡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 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连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