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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叶勇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叶勇。被执行人谭晖。被执行人广州市众鑫晖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晖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晖,众鑫晖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谭晖、众鑫晖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谭晖、众鑫晖公司所有的在广州市建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运输费110万元,或将谭晖、众鑫晖公司价值110万元的混凝土搅拌车(车辆明细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扣押。二、限谭晖、众鑫晖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