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泸泸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刘学成申请执行邱宗伦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泸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邱某,男,汉族,住泸县石桥镇。关于刘某某与邱某某赡养费纠纷案件中,(2013)荣法民初字第2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邱某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桥储蓄所的存款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