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5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张国林与马璀、李亚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林,马璀,李亚洳,韩一菲,宁夏三新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5304号原告张国林,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马璀,女,49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亚洳,女,22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韩一菲,女,23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三新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韩庆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林诉被告马璀、李亚洳、韩一菲、宁夏三新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张国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雨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