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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民初字第5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张国林与马璀、李亚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林,马璀,李亚洳,韩一菲,宁夏三新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5304号原告张国林,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马璀,女,49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亚洳,女,22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韩一菲,女,23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三新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韩庆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林诉被告马璀、李亚洳、韩一菲、宁夏三新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原告张国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雨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