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与李兆想、李兆成、魏华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李兆想,李兆成,魏华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14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住所地:巨野县。负责人王晋忠,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明强,支行客户经理。被告李兆想,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李兆成,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魏华众,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与被告李兆想、李兆成、魏华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巨野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兆想、李兆成、魏华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祥波审 判 员 李庆华人民陪审员 马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