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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中执监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文敏祥与王俊超、文琅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敏祥,王俊超,文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潭中执监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文敏祥。被执行人王俊超。被执行人文琅辉。文敏祥与王俊超、文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因王俊超、文琅辉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文敏祥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已立案执行。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经申请执行人文敏祥提出指定管辖的申请,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为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本院决定将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文敏祥与王俊超、文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交由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文敏祥与王俊超、文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调解书]交由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行。二、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涌审 判 员  陈志雄审 判 员  邹湘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 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